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27号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漫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周林,经营店铺名称:万家乐,经营场所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山北路281号。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周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