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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7刑更1046号
案件名称王彦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彦增

案由

案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刑更1046号罪犯王彦增,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张家口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京0109刑初711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彦增犯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口监狱认为,罪犯王彦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刑改造以来,累计获奖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建议对罪犯王彦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及干警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检察机关并出具了审查意见,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彦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彦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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