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431号原告:吕金信,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京北工业区工农路**康华街**。
法定代表人:牛素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法定代表人:袁胜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金信与被告河北中荣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吕金信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金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金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吕金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