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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091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091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银港水晶城****。

经营者:陈彩平。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视域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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