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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尊堂与中山市鑫艺佳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783号
案件名称杜尊堂与中山市鑫艺佳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尊堂;中山市鑫艺佳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783号原告:杜尊堂,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艺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尊堂与被告中山市鑫艺佳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尊堂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尊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尊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尊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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