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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1民初18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民初1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住所地黄梅县龙感湖农场车站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斌。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梅县黄梅镇江南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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