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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等与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027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等与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0273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499-523号。

经营者:孟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287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沈万春,职务。

被告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未到庭)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皇家之星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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