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26551号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东站社区远大路汽车东站综合楼三楼北边东头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树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彭小厨熟食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佑母塘路799号钰龙天下佳园二期底商1栋1层109、118号。
经营者:彭林。
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彭小厨熟食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彭小厨熟食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彭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