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526号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兰,女,199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