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1256号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福,山东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物美商店,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万科四季花城附**v>经营者:王明辉,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物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