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4073号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JohnStanton女士,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茂,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与被告陈荣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于2019年1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