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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50号之一
案件名称李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5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杰,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7)苏03刑初96号之二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李杰罚金7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12月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李杰的居住地进行了走访,了解到李杰已离异,有一个孩子,本村无其财产和联系方式;

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李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阅审判卷、预审卷,本院确认李杰于2017年3月16日向新沂市公安局缴款5万元。

2019年12月6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杰具有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杰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李杰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李杰的财产刑已履行5万元,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2万元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杰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刑初96号之二刑事判决中李杰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7)苏03刑初96号之二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杰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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