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民初455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镇市超久永和豆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福瑞家祥****楼**、6号门市。
经营者:于泉。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超久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