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执恢471号侯娜:关于侯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罚金共计55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5000元,本院已将该款项上缴国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郑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1执恢471号侯娜:关于侯娜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罚金共计55000元。
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55000元,本院已将该款项上缴国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郑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