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525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沣水店,经营场所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
经营者:李伟。
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西山路**iv> 法定代表人:李道云,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沣水店、淄博合家福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