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新秦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0103民初15351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新秦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新秦墨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0103民初15351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XX镇XX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居XX号由北向南1-3号。

经营者:刘小社,男,1974年12月30日,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西吴镇散区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