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区顺发超市。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顺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01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