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917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南通达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西店建材城46号。
经营者:赵伟锋。
被告:北京瑞通宇达五金商店,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南通达商贸中心、北京瑞通宇达五金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