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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59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美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欧阳美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1159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美燕,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欧阳美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柒牌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美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欧阳美燕:1.立即停止侵害柒牌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含律师费8,206元、公证费1,500元、被诉商品购置费294元)。

事实和理由:柒牌公司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

欧阳美燕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时代租客”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近似标识的男式体恤,并将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上述被诉行为侵害了柒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欧阳美燕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衬衫等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自1999年6月14日至2029年6月13日。

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衬衫等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自2001年1月21日至2031年1月20日。

柒牌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受让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有效期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0年1月25日在商评字{2010}第02096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世界品牌实验室评测柒牌为2018年(第十五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评估为510.86亿元,位列第82位。

欧阳美燕于拼多多平台开设涉案店铺。

2020年7月20日,涉案店铺出售名称为“柒牌男装体恤大码……”的商品,显示已拼2,883件,单独购买102元,拼单购买98元,出售名称为“柒牌男士短袖t恤……”的商品,显示已拼685件,单独购买99元,拼单购买98元,出售名称为“柒牌纯色短袖T恤……”的商品,显示已拼342件,单独购买99元,拼单购买98元,上述商品展示图左上角均标注标识,柒牌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上述商品链接中各1件商品,实际支付294元;

同月23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派员陪同收取被诉商品,查验商品并拍照,可见三款被诉商品外包装均标注标识,领口均标注标识,商品均标注标识,吊牌均标注、、标识,之后对被诉商品进行封存,并对网络购买信息截图,于2020年10月16日出具(2020)沪闵证经字第2221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三款被诉商品链接于2020年7月30日被拼多多平台禁售。

三款被诉商品销量合计3,806件,销售金额合计370,034元。

柒牌公司表示其生产销售类似商品的价格远高于被诉商品,其生产销售类似商品吊牌标注的信息、二维码信息与被诉商品均不同,故被诉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审理中,勘验被诉商品,可见做工较为粗糙,柒牌公司在淘宝网天猫旗舰店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为169元至459元;

柒牌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停止。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审理中,柒牌公司否认被诉商品系其商品,本院注意到,被诉商品制作较为粗糙,销售价格远低于柒牌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故本院采信被诉商品非柒牌公司生产或其授权厂商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商品、吊牌以及外包装,涉案店铺的商品名称以及商品展示图等显著位置分别标注、、、等标识,上述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

被诉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等属于相同商品;

经隔离比对,上述、、标识,与权利商标基本无差别,应认定构成相同;

标识与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分别构成近似,且近似标识与前述相同标识混合使用在被诉商品、包装等处,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本院认定欧阳美燕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以及商品展示图等显著位置标注侵权标识,销售侵权商品,均侵害了柒牌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鉴于柒牌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本院无需再行判决停止侵权,若欧阳美燕再行侵权,柒牌公司可另行寻求救济。

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柒牌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欧阳美燕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益难以计算,柒牌公司要求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欧阳美燕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权利商品及被诉商品的售价、被诉商品销量等因素予以酌定。

关于柒牌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被诉商品购置费属合理必要,且提供相关凭证,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费、律师费,虽未能提供支付凭证及发票等证据,但提供了保全证据公证书,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亦参加了诉讼,已证实确会产生相应支出,且属维权所需,本院将综合政府指导价、律师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等因素酌情判定。

欧阳美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被告欧阳美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73元,被告欧阳美燕负担4,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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