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3知民初25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建青网络商贸。
经营者,王建青。
经营地址:湖北省随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县建青网络商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