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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东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2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抚州市东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抚州市东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区猛越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20号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昌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Y。

法定代表人:赵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州市东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原染织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F。

法定代表人:姜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琼霞,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琛钰,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光明区猛越玩具商行,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新羌社区红湖村**101会信用代码:×××E5Q。

经营者:罗红玉。

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乐喜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东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东翔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深圳市光明区猛越玩具商行(以下简称深圳猛越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中山乐喜公司申请将其“请求判决抚州东翔公司、深圳猛越商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抚州东翔公司、深圳猛越商行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中山乐喜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乐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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