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436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晗,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庆友(掌柜ID:三十而立服饰1984),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友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张九香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周丽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