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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宇航制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830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仙游县鲤城宇航制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鲤城宇航制冷配件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830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县鲤城宇航制冷配件商店,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龙仙路512号,注册号350322600184174。

经营者:陈国爱。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鲤城宇航制冷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审 判 员  邱园园 人民陪审员  叶振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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