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知民初49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艾文眼镜店,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欧湖公寓1#商业星罗城购物中心一层F1-016号。
经营者:王小刚。
被告:三河星罗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孙建伟,执行董事。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三河市艾文眼镜店、三河星罗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