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506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厂房第**。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吴旭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川如,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川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