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初78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意盅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百花路**武夷学院启贤楼****iv> 法定代表人:高加辉。
被告:嵊州市一杯香茶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贵门乡贵门村名茶加工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张玉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代,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意盅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嵊州市一杯香茶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夷山意盅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嵊州市一杯香茶业专业合作社、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