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5826号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滨河大道北深业泰然大厦18C02、18C03、18C04、18C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L。
法定代表人:杨润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文静,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奇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华粤宿舍15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Q。
法定代表人:郑佩燕。
被告:郑佩燕,女,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奇唯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郑佩燕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