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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米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民终8182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米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米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8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西郊二队。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默涵,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东大道1133号美岸青城101、102、103、104、105、106、107、108室。

经营者:陈闽康。

上诉人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宜家生活超市(以下简称优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家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以其已经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上诉人五常市连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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