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2168号申请执行人:方玉联,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凤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宿家张马村北首(一建路6号)。
投资人:石润恒。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国恒塑料原料经销处,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办事处宿家张马村一建北。
投资人:刘丽峰。
申请人方玉联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凤凰塑料制品厂、济南市历城区国恒塑料原料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方玉联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凤凰塑料制品厂、济南市历城区国恒塑料原料经销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9年12月12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方玉联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玉联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1执2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