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4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胜全,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人武胜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7月2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9年7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辩护人严春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蒋光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一部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胜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8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建议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及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2019年10月8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2019年10月31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胜全及其辩护人严春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武胜全与河南的冯军辉(另案处理)和杨广州(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向冯军辉和杨广州购进大量假冒“箭牌”、“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商品商标的卫浴产品。
经对武胜全位于蚌埠市陶山路梨朱村的仓库进行搜查,共查扣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马桶共计949台,水箱62个。
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74182元。
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武胜全累计销售与“箭牌”、“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注册商标相同的座便器176件,销售额共计48570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武胜全,出示了搜查笔录及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蚌价认定(2019)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蚌公电鉴字(2018)171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以及告知书、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安徽天汇审核字(2019)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侵权公司营业执照及其商标注册证、报案材料,宣读了被告人武胜全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武胜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武胜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胜全对指控不表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武胜全属于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武胜全符合特殊自首;
三、被告人武胜全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第4922989号注册商标“蒙娜丽莎”注册人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带有M图注册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自200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
第1354310号、1388533号、12862502号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人是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座便器、坐便器、抽水马桶等以及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200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以及200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和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该商标受让人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后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第1048613号、6974311号、12704354号以及第472468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以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该些注册商标“MarcoPolo”、“马可波罗文字及图”注册人是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等,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199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201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以及200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第3623738号、6860452号、11769944号、4044548号、6860453号以及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该些注册商标“JOMOO九牧王洁具”、“JOMOO”、“九牧王”、“JOMOO九牧”、“九牧”、“JMW九牧王”注册使用人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抽水马桶、坐便器、冲水装置等,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200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200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以及200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2016年被告人武胜全到蚌埠从事卫浴产品销售,在蚌埠市光彩大市场成立古方圆卫浴,主要销售卫浴及卫浴配件产品,代理温州的伊鹭莎、诺贝宇品牌座便器。
2018年,被告人武胜全与河南的冯军辉(另案处理)和杨广州(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向冯军辉和杨广州购进大量假冒“箭牌”、“九牧王”、“马可波罗”、“蒙娜丽莎”商品商标的卫浴产品,向外进行销售。
2018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武胜全租赁的位于蚌埠市蚌山区何巷子一民用厂房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扣押销售清单28本、记账笔记本3本、销售单据若干;
以及贴有“蒙娜丽莎”品牌标签的座便器131个、水箱62个,贴有“马可波罗”品牌标签的座便器315个,贴有“九牧王”品牌标签的座便器318个,贴有“箭牌”品牌标签的座便器185个,共计座便器949个、水箱62个,经公司鉴定均是假冒产品。
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清单23本、记账本3本进行司法鉴定并出具意见: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武胜全累计销售与马可波罗、九牧王、蒙娜丽莎及箭牌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76个,销售金额共计48570元,其中:销售马可波罗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18个计31800元(每件价格210元、220元、230元、240元、280元、310元、320元、330元、340元、350元、360元、380元、390元不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304.6元;
九牧王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7个计5550元(每件价格300元、320元、330元、350元、360元不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332元;
蒙娜丽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29个计7270元(每件价格220元、230元、240元、260元不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237.5元;
箭牌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2个计3950元(每件价格315元、335元、350元不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333.3元。
以上所销售产品均不是被告人代理品牌,应为假冒产品。
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以有标价的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为标准,现场查获的假冒产品949个,价值294298元;
查扣假冒水箱62个,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价值为3100元,共计297398元。
被告人武胜全从中盈利8090元,从已缴纳的10万元中扣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搜查笔录及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扣押清单和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对武胜全租赁的位于蚌埠市蚌山区何巷子一民用厂房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扣押销售清单28本、记账笔记本3本、销售单据若干;
以及贴有“蒙娜丽莎”品牌标签的座便器131个、水箱62个,贴有“马可波罗”品牌标签的座便器315个,贴有“九牧王”品牌标签的座便器318个,贴有“箭牌”品牌标签的座便器185个;
在武胜全身上搜出苹果金色手机一部、oppo粉色手机一部。
扣押清单中所称马桶均为座便器。
2、扣押现场相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武胜全代理的伊鹭莎品牌座便器。
3、蚌价认定(2019)5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价格认定结论告知书,证实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贴有“蒙娜丽莎”品牌标签的座便器131台,认定价格65500元,“蒙娜丽莎”水箱62个,认定价格3100元;
贴有“马可波罗”品牌标签的座便器315台,认定价格157500元;
贴有“九牧王”品牌标签的座便器318台,认定价格222282元;
贴有“箭牌”品牌标签的座便器185台,认定价格125800元,总价格为574182元。
被告人武胜全于2019年3月8日被告知价格认定结论。
4、蚌公电鉴字(2018)171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以及告知书、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武胜全的苹果手机里的信息进行了固定并告知被告人。
信息中显示与上线舒美卫浴、尚品卫浴联系情况,以及被告人武胜全转款给舒美卫浴19640元,转款给尚品卫浴64200元。
5、安徽天汇审核字(2019)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鉴定材料销售清单23本、记账本3本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武胜全累计销售与马可波罗、九牧王、蒙娜丽莎及箭牌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76件,销售额共计48570元,其中销售马可波罗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18件计31800元、九牧王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7件计5550元、蒙娜丽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29件计7270元、箭牌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座便器12件计3950元。
销售清单统计明细表附后。
6、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核准变更登记,证实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情况,以及企业名称由原来的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后又变更为蒙娜丽莎集团有限公司, 7、第4922989号商标注册证,证实第4922989号注册商标“蒙娜丽莎”注册人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座便器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
8、第4356344号商标注册证以及续展证明,证实第4356344号MONALISA及带有M图注册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座便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自2007年7月14日至2027年7月13日。
9、第1354310号、1388533号和12862502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证实第1354310号、1388533号、12862502号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瓷砖”注册人是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等以及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等,该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200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以及200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和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该商标受让人为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后变更注册人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10、第1048613号、6974311号、12704354号以及第472468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以及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证实该些注册商标“MarcoPolo”、“马可波罗文字及图”注册人是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抽水马桶等,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199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2015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以及200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11、第3623738号、6860452号、11769944号、4044548号、6860453号以及第1371830号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证实该些注册商标“JOMOO九牧王洁具”、“JOMOO”、“九牧王”、“JOMOO九牧”、“九牧”、“JMW九牧王”注册使用人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抽水马桶、座便器、冲水装置等,商标的有限期限分别自200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201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2006年5月28日至2026年5月27日、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以及200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
12、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在蚌山区何巷子仓库武胜全处查获的箭牌座便器185个,蒙娜丽莎座便器131个、蒙娜丽莎水箱62个,马可波罗座便器315个,九牧王座便器318个,分别经公司鉴定均是侵权产品。
13、李林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李林柱维权并对公司产品真伪进行鉴定)、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公司及个人举报称蚌埠市陶山路附近两处仓库存储大量“箭牌”、“马可波罗”、“蒙娜丽莎”、“九牧王”等知名品牌侵权卫浴产品,对所属厂家的品牌名誉造成巨大损害。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武胜全系被抓获归案。
15、被告人武胜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武胜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蚌埠市公安局涉案资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武胜全缴纳涉案资金10万元。
1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自己在固镇县光彩大市场做卫浴生意,曾帮亲戚从武胜全处购买假冒马可波罗座便器5个,每个240元,付款1200元。
18、证人孙某证言,证实自己在怀远县开了一个店,从武胜全处购买了假冒马可波罗、九牧王座便器,有一、二十个,价格100多、200多、300多元不等,都卖掉了。
19、同案犯冯军辉供述,详细交代了自己从生产卫浴的好诗兰厂家购买座便器残次品,88元一个,然后修补,贴马可波罗和箭牌标签,155元-165元一个卖给客户,客户基本上用微信转账,少数情况通过银行转账至尾号6172农行卡上,所用微信名“尚品卫浴座便器批发”,卖给蚌埠古方圆卫浴的武胜全贴标假座便器100多个,通过海涛信息部拉货。
20、同案犯杨广州供述,详细交代了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称自己卖给蚌埠武老板假冒座便器的事。
自己有个家庭作坊,名字舒美卫浴,未进行工商注册,自己不生产座便器,是从大厂里买没有贴标签的座便器残次品,然后修补,贴舒美卫浴标签对外销售,有客户需贴别的牌子即贴其他牌子。
卖给武假冒“马可波罗”100多个(两个型号分别160元一个、180元一个),假冒“箭牌”座便器几十个(165元一个),共有200多个,价值3万多元。
标签、包装是从当地彩印店、做纸箱处购买。
21、被告人武胜全供述,详细交代了2016年到蚌埠从事卫浴产品销售,在蚌埠市家店,叫古方圆卫浴,主要销售卫浴的配件产品。
2017年代理伊鹭莎品牌座便器,2018年7月份,有客户需要大品牌、价格便宜座便器,即从微信名舒美卫浴10号楼139××××8873、A尚品卫浴坐便批发两家进货,需要什么品牌即发什么品牌货,根据客户需要购进马可波罗、蒙娜丽莎、九牧王、箭牌四个品牌座便器,按照座便器大小价格从105元至180元、220元不等,加价50元到80元卖给他人。
A尚品卫浴坐便批发卖的价格便宜20元左右,从此进货比较多。
从欧米栎卫浴买了一些假冒蒙娜丽莎品牌座便器,有200多个,价值3万元左右,每个160元、180元、220元不等。
购进的假座便器销往蚌埠市区和三个县商店,共计销售40个左右的座便器,赚了1000多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胜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货值金额达345968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被告人武胜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武胜全的辩护人提出其成立特殊自首,经查:公安机关早已掌握犯罪线索,且当场抓获被告人,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武胜全的辩护人提出的其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告人武胜全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胜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3天,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91910元,剩余罚金人民币880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二、被告人武胜全退出的违法所得8090元以及罚金1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告人武胜全所有的苹果金色手机一部、oppo粉色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在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红梅 审 判 员 蒋 涛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