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591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商贸城景豪华鸿铭防腐木业销售部,住所地平邑县商贸城5号楼114-115室。
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