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民初118号 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RHODIAOPERATIONS)。
住所地:25ruedeClichy-75009Paris,France。
授权代表人:Jean-FrancoisSERRIER,知识产权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AIICHIKIGENSOKAGAKUKOGYOCO.LTD)。
住所地:日本大阪市住之江区平林南一丁目6番38号。
法定代表人:井上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容,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加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JeffreyR.Ho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宇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与被告淄博加华新材料资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减半收取70900.00元,由原告罗地亚经营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