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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1874号
案件名称孔玮、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乐,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1。

法定代表人:赵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孔玮与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孔玮请求:1.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财产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苏世纪华龙照明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和执行转破产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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