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632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多普莱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新村冠锋工业园二栋三楼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X。
法定代表人曹双全。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多普莱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