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1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山湖区于氏卫浴店,经营场所:南昌市青山湖区。
经营者:于勇。
第三人:于勇。
本院在执行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山湖区于氏卫浴店专利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青山湖区于氏卫浴店已履行完毕。
现本院解除对青山湖区于氏卫浴店经营者于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X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洪房权证湖字××号)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六)款,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山湖区于氏卫浴店经营者于勇所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XXX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洪房权证湖字××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