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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培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执1225号之一
案件名称刁培国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刁培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25号之一被执行人:刁培国,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刁培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罚金61329元,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2019年11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刁培国的居住地进行了走访,了解到刁培国于2019年9月份出狱后,暂在外地打工,其妻子无职业,有一子一女,均在读书,本院与其进行了电话沟通,告知其应当履行的财产刑义务,刁培国表达了自己履行的愿望,也了解到不履行财产刑的法律后果,请求本院考虑到其出狱不久,经济困难等因素,为其留有一定的履行时间,以完成自己的财产刑履行义务。

本院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刁培国名下拥有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院××楼××号的不动产一处,已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4日查封,本院2019年11月6日对刁培国名下的该处不动产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

经查阅审判卷、预审卷和搜索关联案件,均未发现刁培国的其他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刁培国具有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刁培国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后,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刁培国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刁培国的财产刑未履行,本院将对其未履行的财产刑61329元进行终身追缴。

对于本院已查封的刁培国名下的不动产,因系其他法院在先查封,尚在处置过程中,故本院对该不动产暂无法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刁培国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中刁培国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8)苏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刁培国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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