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初333号 原告: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4-1-403。
法定代表人:付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自国,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新泰市新甫中段路南(新泰市卫生防疫站对过)。
经营者:刘梅,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庆林,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现住,系刘梅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兴臣,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汇鑫钢材业主,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中南洋厨具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山东圣吉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