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75号之一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ChangChih-K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美根,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元,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宗幼,女,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宗幼、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