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472号原告:熊文华,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微,执行董事。
原告熊文华与被告上海星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先行法治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华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凌崧审判员 易嘉审判员 胡宓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