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9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娜,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