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89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红,男,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礼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