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415号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许新文,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许新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