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刑终376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王继虎,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19年9月27日,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继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鲁1502刑初857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继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
宣判后,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刑初8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