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1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恒万信商店,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路与光明街交叉口西北角恒信潮品汇鞋服广场。
经营者:徐士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无极县恒万信商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良,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珠江路15号。
经营者:魏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吴兴区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极县恒万信商店、被告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