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晋05执289号申请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米三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栾德洋、沈阳融汇餐饮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晋城市米三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扣划被执行人晋城市米三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款5400元,现扣除本案执行费后已退还申请人5350元,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执行完毕函。
至此,本案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5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