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118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市繁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青莲路9号21019、21021、21023、21025、21027(商务秘书公司托管)。
法定代表人:陈军。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常熟市繁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