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40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诚通讯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世界城步行街D地块第1幢C单元1层097号,经营者:殷琼,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404043243。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诚通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5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