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13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燕君五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郏县王集乡雨霖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5L7N250。
经营者:唐延军。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燕君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请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