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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737号
案件名称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终27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水岸村。

法定代表人:林帮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萨塔有限两合公司(SATA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科恩韦斯泰姆多麦尔塔大街20号。

授权代表:马丁·曼高德、海科·威姆欧勒。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萨塔有限两合公司(以下简称萨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利达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萨塔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萨塔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一、萨塔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向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奥利达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现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奥利达公司对涉案标识是描述性使用,并未进行商标性使用。

“CCS及图”中文意思为颜色编号系统,奥利达公司使用上述标识时,“CCS”均是结合四个颜色色块出现,表示的是颜色辨别系统,奥利达公司将“CCS”结合颜色色块组成整体图案使用,是用于对喷枪漆料的色彩描述性说明。

奥利达公司将“”“”标识与其他两个标识共同存在与“田”字型图案中进行使用,并未单独使用,涉案标识缺乏显著性,消费者不可能将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图案区分,未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WSB”中文含义为适用水性漆,用于描述喷枪类型属于水溶性喷枪,不能作为商标区分商品。

三、奥利达公司未以显著或醒目的方式使用涉案标识,其实际使用的是“ITALCO”、“Auarita”等系列商标,没有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四、奥利达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了涉案标识,奥利达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涉案商标在喷枪产品领域具有较为明确的技术性含义,缺乏显著性,萨塔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标识以商标形式存在且具有市场影响力,即使认定奥利达公司构成侵权,但并未对萨塔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奥利达公司也未利用涉案标识获利,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萨塔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萨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奥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萨塔公司第11651338号、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60886号、第14005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奥利达公司赔偿萨塔公司经济损失866381元;

3.判令奥利达公司赔偿萨塔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33619元,包括公证费31490元、律师费169000元、交通费7682元、翻译费300元、检索费8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21136元、打印费321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与萨塔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相关的事实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萨塔公司在第7类喷漆枪等商品上注册取得了以下商标:1、第11651338号“CCS”商标,申请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有效期自2014年3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

2、第14005254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8日,有效期自201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13日。

3、第14005256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8日,有效期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4、第14060886号“WSB”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有效期自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5、第14005241号“”商标,申请日期为2014年2月8日,有效期自201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3日。

2010年11月18日,萨塔公司与美施联科公司签订《经销协议》,载明:该分销协议取代了2001年8月23日萨塔公司与美施联科公司签订的协议,且该协议将会在2010年12月31日终止。

从现在开始,美施联科公司将会负责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分销萨塔公司产品,根据随附的分销协议作为独家进口商。

萨塔公司授权该进口商在中国分销区域销售萨塔公司品牌产品的专有权。

本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美施联科公司2011年、2013年至2018年通过与他人签订购货合同,将SATA喷漆枪产品销往浙江、广东、河北、江苏、北京、湖北、上海、天津、安徽等全国各地。

1998年至2017年期间,包括《汽车维护与修理》《汽车与驾驶维修》《汽车维修技师》《汽车维修与保养》《汽车与配件》《市场导报》《都市晨报》《深圳商报》《证券日报》等多部期刊、报纸对“SATA”萨塔喷枪产品及所获得的如2013、2015、2016年度20佳维修工具等荣誉、“萨塔公司(SATA)是喷漆行业优质产品的知名研发商与制造商……该公司为1863年成立的德国企业,其喷枪产品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德国萨塔在中国展开大规模打假和维权行动”等内容有所记载。

萨塔公司为证明其自身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百度百科中介绍“萨塔喷枪”的网页截图打印件、Google搜索中关于“SATA萨塔”搜索结果的网页截图打印件。

2.萨塔公司及美施联科公司2015年至2018年签订的展会合同复印件及参展照片打印件。

3.萨塔公司、美施联科公司及SATA萨塔喷枪产品获得的奖项复印件及照片打印件。

奥利达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奥利达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喷漆枪及配件、喷枪及配件、喷漆桶及配件、喷漆器具及配件等制造、加工、销售。

(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625号公证书显示:2014年3月28日,申请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auarita.com,进入ZhejiangAuaritaPneumaticToolsL.L.C.网站首页,页面上方显示“”及“ITALCO”字样,并设有“AboutUs、Products、Honor、Exhibition、News、ContactUs”等栏目,左侧“Productcatalogue”下设有“ITALCOPRODUCTS、NewProducts、SprayGun”等栏目,底部显示“Copyright○c2009-2013ZhejiangAuaritaPneumaticToolsL.L.C.”。

点击首页中的“ITALCOPRODUCTS”,再点击该页面图片,附件第10页上方显示“ITALCO”及“汽车专用喷漆枪”等内容,中部显示若干喷枪产品,右侧显示“”、“”、“”标识以及“Carpenter”、“Industry”等内容;

附件第20页显示多款不同型号的喷枪产品及“for:waterpaint,WSB,for:solvent-basedpaint”字样,左下角显示“适用水性漆和溶剂型油漆”。

返回首页,点击“ContactUs”,显示“Email:tools@auarita.com”等内容。

萨塔公司主张网站www.auarita.com系奥利达公司所有,喷枪产品属于第14005254、14005256、14005241、140608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述被控侵权标识“”、“”、“”及“WSB”分别与第14005254、14005256、14005241、14060886号商标相同。

奥利达公司认可网站www.auarita.com系其所有,但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均非商标性使用。

(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031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2月29日,申请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auarita.com,进入ZhejiangAuaritaPneumaticToolsL.L.C.网站首页,页面上方显示“”及“ITALCO”字样,并设有“关于我们、产品、荣誉、展览、新闻、联系我们”等栏目,“关于我们”显示“奥利达是中国目前最大、最专业的喷枪制造商之一。

公司每年生产500万台喷枪和气动工具。

奥利达系列喷枪占国内市场的29%,销量达到全国第一”等内容。

左侧“产品目录”下设有“依塔柯产品、喷枪”等栏目。

在搜索栏内输入“SATA”,点击页面上方显示为“ITALCO”的图片,进入网站www.italcojet.com,页面上方设有“产品、服务、信息、品牌、联系我们”栏目,中部“关于依塔柯”显示“依塔柯已为DUPONT汽车涂装提供技术和喷涂效果测试数十年”等内容,点击“产品”,“H-5000series”下方第四张的H-5000BWSBSpraygun产品图片中显示“WSB”字样,“Water-Bornesparygun”下方第一张的H-4000BW.S.BDIGITALWater-bornespraygun产品图片中显示“WSB”字样。

萨塔公司主张网站www.italcojet.com系奥利达公司所有,喷枪产品属于第140608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述被控侵权标识“WSB”与第14060886号商标相同。

奥利达公司认可网站www.italcojet.com系其所有,但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均非商标性使用。

(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230、4231号公证书显示:(一)2015年4月11日,申请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啟民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裕翔路88号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顺义新馆W馆W2C11展位,向销售人员支付现金购买了产品四件并现场取得载有“今收到8800元,型号H-4000数量2支、H-3000数量2支,落款为奥利达公司”内容的收据一张、产品资料三类、名片三张、宣传册三册。

公证人员对展馆、展位的外观、内设及上述产品进行拍照,将产品资料及收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产品、名片、宣传册及产品资料进行封存。

其中,展位门头显示“ITALCO美国依塔柯中国总代理www.italcojet.com”。

产品资料封面显示“ITALCO”,内页中的“H-4000BL.V.M.P”汽车专用喷漆枪页面右侧显示“”、“”标识以及“Carpenter”、“Industry”等内容,载有“H-5000B”、“MINIH-4000B”喷枪产品的页面印有“WSB”及“for:waterpaint”、“for:solvent-basedpaint”字样。

(二)2015年4月17日,李啟民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名为“皇城国际大厦”的门口,收取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交的产品四袋及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将发票复印,对产品的外观进行拍照并封存后交由李啟民保管。

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喷枪,共计12000元,销售方为奥利达公司,开票日期为2015年4月15日。

萨塔公司主张上述W2C11展位系奥利达公司所有,奥利达公司在产品宣传册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及“WSB”分别与第14005254、14005256、14060886号商标相同。

奥利达公司认可上述展位系其所有,公证购买的产品由其生产、销售,但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均非商标性使用,公证时萨塔公司尚未取得第14005256、14060886号商标。

(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435、05795号公证书显示:(一)2016年3月3日,申请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磊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裕翔路88号外观标识为“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的场所,在入口处领取载有“AMR2016第65届北京国际汽保展览会暨汽车美容快修连锁经营展,W1馆企业:W1C16奥利达公司ZHEJIANGAUARITAPNEUMATICTOOLSL.L.C.”等内容的“观众指南”一份。

随后,王小磊在上述场所内参展号显示为“W1C16”、外部标识为“ITALCO”的参展台,向现场工作人员支付了相关款项(用于购买两把H-5000、一把H-3000型号喷枪,现场未取得产品,工作人员称展会结束后邮寄),现场取得载有“今收到H-5000数量2支4600元、H-3000一套1600元,落款为浙江奥利达”内容的收据一份。

由王小磊使用公证处的相机对上述场所内的相关情形、门口相关情形及现场取得的相关宣传彩页、名片进行了拍照。

其中,名片显示“奥利达公司ZHEJIANGAUARITAPNEUMATICTOOLSL.L.C.,www.auarita.com”等内容,宣传册中的“H-4000BH.V.L.P”喷枪产品页面右侧显示“”、“”标识以及“Carpenter”等内容。

“H-1000BL.V.M.P”产品介绍中显示“Carpenter木匠”及“Industry工业”等内容。

2016年3月11日,王小磊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外观标识为“皇城国际”的楼下,收取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交的快递箱一个,公证人员拆封后对其中的物品进行封存,王小磊对上述拆封及封存情况进行拍照后,将封存物品带走保存。

上述购买的“H-3000L.V.M.P”喷枪产品外包装上印有“ITALCO”、“汽车专用喷漆枪”及“www.italcojet.com”字样,右下角印有“”标识,贴附的中文标签上印有“ITALCO(依塔柯)汽车专用喷枪H-3000L.V.M.P、喷嘴口径1.3毫米、最佳工作压力2.5巴、最大工作压力10.0巴”等内容;

“H-5000”喷枪产品外包装上印有“ITALCOR”、“汽车专用喷漆枪”及“www.italcojet.com”字样,背面印有“H.V.L.P,WSB,L.V.M.P”字样,贴附的中文标签上印有“ITALCO(依塔柯)汽车数显专用喷枪H-5000L.V.M.P、喷嘴口径1.3毫米、最大工作压力2.5巴、最佳工作压力10.0巴”等内容。

(二)2016年4月18日,王小磊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外观标识为“皇城国际”的楼下,收取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交的快递信封一个,公证人员拆封对其中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复印后将发票封存,王小磊对上述拆封及封存情况拍照后将封存物品带走保存。

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喷枪,共计6200元,销售方为奥利达公司,开票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

萨塔公司主张上述W1C16展位系奥利达公司所有,奥利达公司在产品宣传册及所生产、销售的喷枪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及“WSB”分别与第14005254、14005256、14005241、14060886号商标相同。

奥利达公司认可上述展位系其所有,公证购买的两款产品由其生产、销售,但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均非商标性使用,虽然每款包装只能盛装一种产品,但载有“H.V.L.P,WSB,L.V.M.P”字样的包装可同时用于低压高流量、中压低流量及水溶型喷枪三种产品。

(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181、1118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9月11日,申请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分别进行了如下证据保全行为:(一)使用其手机拨打电话139XXXXXXXX,双方进行对话,并进行同步录音。

通话主要内容为:王问“是浙江奥利达吧,我上次给你打过电话,你当时说5000型号喷枪你们没有上传到阿里巴巴,现在上传了吗”,对方答“对,还没有那”,王问“那这样的话你上次给我提议在你们网站上随便找一个产品拍了”,对方答“依塔柯的5000,我们刚开始卖,单价估计1500元左右,我马上拍过来”,王说“那我上阿里旺旺和你聊”。

(二)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阿里巴巴网www.1688.com,搜索“奥利达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岩田厂家批发进口铝合金喷枪W71S喷漆枪喷漆工具气动油漆喷枪”,页面上方显示“奥利达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及“咨询热线139XXXXXXXX”,并设有“供应产品、公司档案、联系方式”等栏目,点击“联系方式”,显示奥利达公司及电话139XXXXXXXX等信息。

返回该店铺首页,点击购买“厂家直供依塔柯H-4000数显汽车家具喷漆枪可调节全铜喷嘴批发喷枪”2把,货品总金额为2936元。

在上述购买过程的阿里旺旺对话中,卖家发送图片说“这个就是H-5000LVMP,两个给您1468元”,买家问“可以开收据吗?

因为拍的不是那个5000,而你给我发5000”,卖家答“收据可以开”。

2015年9月13日,王小磊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北关汽配城东门内,收取了快递公司工作人员送交的2015年9月11日在阿里巴巴平台购买的喷枪两把,公证人员对上述接收的喷枪及包装盒、收据进行拍照,加贴封签拍照后交予王小磊保存。

收据显示货物名称为喷枪H-5000,数量2,单价1468,金额共计2936元,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11日,落款处盖有奥利达公司财务专用章。

上述购买的“H-5000”喷枪产品外包装上印有“ITALCOR”、“汽车专用喷漆枪”及“www.italcojet.com”字样,背面印有“H.V.L.P,WSB,L.V.M.P”字样,贴附的中文标签上印有“ITALCO(依塔柯)汽车专用喷枪H-5000L.V.M.P、喷嘴口径1.3毫米”等内容。

萨塔公司主张阿里巴巴网站中的“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店铺系奥利达公司所有,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由奥利达公司生产、销售,上述被控侵权标识“WSB”与第14060886号商标相同。

奥利达公司认可上述店铺系其所有,公证购买的产品由其生产、销售,但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并非商标性使用。

(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18号公证书显示:2016年3月16日,申请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心蕊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www.taobao.com中显示卖家为奥利达2013的ITALCO喷枪店铺,该店铺首页上方显示“ITALCO美国(依塔柯)汽车专用喷漆枪”,并设有“ITALCO喷枪、油水分离器、ITALCO品牌介绍”等栏目,中部显示若干喷枪产品,右侧显示“”、“”以及“Carpenter”、“Industry”等内容。

萨塔公司主张淘宝网中的“ITALCO喷枪”店铺系奥利达公司所有,该店铺在介绍喷枪产品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分别与第14005254、14005256号商标相同。

奥利达公司认可上述店铺系其所有,上述产品由其生产、销售,但主张被控侵权标识并非商标性使用。

萨塔公司为证明奥利达公司的侵权恶意明显,提交了以下证据:1.经公证认证的2013年11月23日auarita@auarita.com向gerzu84kl@online.ms发送的电子邮件及翻译件、2016年1月28日tools@auarita.com向info@sata.com发送的电子邮件及翻译件,前者标题为“2013年上海展览会(中国)德黑兰汽车配件展览会(伊朗)”,内容为“亲爱的朋友:我想向您通知我们将参加以下展览会,欢迎来到我们的展位。

在这些展会上,我们将展示我们的新产品,包括ITALCO品牌的专业自动喷枪。

这些产品不仅具有与SATA﹠Devilbiss产品相似的外观和包装,并且它们具有如同SATA﹠Devilbiss的完美雾化性能……这些产品与SATA﹠Devilbiss具有相同质量但是只有其价格的20%,我们相信这些产品在您的市场上将具有良好的销售量”,发件人落款为奥利达公司销售经理;

后者内容为“亲爱的朋友:我们通知您我们将参加于2016年3月3日至6日举行的北京国际汽保展。

在这个展览中,我们将展出我们最新款的带有ITALCO标识的专业自动喷枪。

这些产品在质量上与SATA产品相同,但在价格上却仅是其的20%。

如果您参加此次展会,我们邀请您光临我们的展台”。

2.商标档案查询打印件及商评字【2015】第0000040249号《关于第9039747号“ZATA”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前者载明奥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帮法曾于2005年10月申请注册第4964460号“飒泰SATAI”、第4964461号“SATAI”商标,后者载明奥利达公司2011年1月申请注册的第9039747号“ZATA”商标在喷漆枪、喷漆机商品上与引证商标“SATA”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该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奥利达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邮箱auarita@auarita.com、tools@auarita.com系其所有,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三、与奥利达公司主张其不构成侵权相关的事实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奥利达公司在第7类喷漆枪等商品上享有第1701644号“Auarita奥利达”图文组合商标及第6614272号“”商标专用权,经续展,有效期分别自2012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08年12月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具第986745号“Auarita奥利达”图文组合商标的国际注册证,载明:注册日期为2008年11月25日,注册人为奥利达公司,商品和服务分类为第7类喷漆枪等,基础注册为中国,2002年1月21日,1701644。

第1701644号商标于2011年11月被认定为台州市著名商标,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授予浙江出口名牌。

奥利达公司于2012年10月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曾多次参展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五金博览会、北京国际汽保展、上海国际汽配展、中国国际五金展、中国国际表面处理展、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易会,并在展台、展会宣传会刊、产品宣传册、广告杂志上使用其上述商标。

2017年2月至5月,杜而特涂装设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珠海市雅捷涂料有限公司、温州天赛贸易有限公司均出具《申明》,称其同为喷枪制造和销售单位,“WSB”是喷枪行业的通用技术名称,取自“WATERSOLVENTBASED”(中文意思为水性溶剂型)三个英文的首字,其属于喷枪行业描述产品用途、功能的通用技术名称。

“CCS”是世界色彩体系中显色系的一种,取自“COLORCODESYSTEM”(中文意思为色彩编码系统)三个英文的首字,其作为喷枪枪体“色片”选择的通用功能名称已形成行业共识,是喷枪一种功能的名称。

“”及“”图形为喷枪行业产品包装上常用的一种标识,通过常见图形“木工刨”、“齿轮”的方式指向该产品适用于“木工、木材”、“工业、机械”漆面喷涂已形成行业共识,是作为介绍产品用途范围的标识使用。

萨塔公司恶意注册喷枪行业内共有的代表喷枪技术术语、商品功能、用途范围的通用名词和通用图形,其行为严重侵犯喷枪行业的共同利益。

2017年2月至5月,昆明市官渡区富达电动工具经营部、南康区湘南木工工具批零部、郑州中汽配大世界鑫叶汽车油漆商行等出具《证明》,均称其是奥利达公司的经销商,其经销奥利达公司的汽车专用喷枪,认准的是“ITALCO”商标品牌。

除该商标外,在“ITALCO”彩盒、样本或枪身上出现的其他图案或文字均是对商品的用途、技术、型号、功能等商品特点的描述,对其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未产生任何混淆。

其销售的“ITALCO”商标品牌汽车喷枪,在经销地域范围内拥有极高的知名度,性价比高,提供保修服务,且维修成本相对较低。

奥利达公司为证明其自2013年1月7日已在先开始在产品宣传册及包装盒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提交了以下证据:1.奥利达公司2013年1月7日与宁波美达柯式印刷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宁波美达柯式印刷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出具的《生产证明函》,前者载明奥利达公司采购ITALCO品牌样本3000本,后者载明宁波美达柯式印刷有限公司受奥利达公司委托于2013年1-2月期间生产了上述样本,并开具了发票,该批样本部分印刷内容详见附件图样,附件内容显示若干喷枪产品图片及“”、“”、“WSB”及“”标识。

2.奥利达公司2013年3月2日与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2017年5月4日出具的《生产证明函》,前者载明奥利达公司采购ITALCO品牌H-3000S型号彩盒1000个,后者载明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受奥利达公司委托于2013年3-4月期间生产了上述包装盒,并开具了发票,该批彩盒印刷内容详见附件图样,附件内容显示“”、“”及“”标识。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载明专利权人为奥利达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8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5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包装盒,其中后视图载有“”、“”及“”标识。

萨塔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奥利达公司为证明其未将被控侵权标识作为商标使用,提交了以下证据:1.由美施联科公司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8年2月出版的《德国萨塔喷涂设备培训教程(2018版)》,载明:SATACCS颜色辨别系统,SATAjet1000系列、SATAjet100系列配置:有红、蓝、绿、黑4种颜色的塑料垫,可配于枪尾,方便喷枪管理工作;

图标符号:“木工”、“工业”;

SATAjet5000-120环保省漆5000型面漆喷枪,订货号:219501(WSB),SATAjet5000-120(HVLP)喷嘴WSB。

2.SATA产品宣传册,载明:CCS颜色辨别系统,使喷枪个性化及方便管理;

SATAjet4000BHVLP环保省漆面漆喷枪,订货号166850(WSB=1.25),注:WSB为个别品牌水性涂料建议使用喷嘴。

萨塔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奥利达公司为证明本案构成重复诉讼,提交了(2017)粤0105民初11号萨塔公司诉奥利达公司、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起诉书、证据清单、传票复印件及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起诉书载明:萨塔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1651338号、第14005253号、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60886号商标。

萨塔公司发现奥利达公司多次在广交会和网站上,在产品、宣传册以及产品包装盒上广泛使用上述商标,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同样在广交会上展示的由奥利达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产品上使用了上述商标,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奥利达公司侵犯了萨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奥利达公司还在淘宝网电上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向消费者作出虚假陈述,损害了萨塔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要求判令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奥利达公司立即停止对萨塔公司第11651338号、第14005253号、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60886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以任何形式使用上述商标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判令奥利达公司在《法制日报》、《汽车维护与修理》杂志、《汽车维修与保养》杂志和奥利达公司官网及淘宝店刊登声明,以消除对萨塔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判令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奥利达公司赔偿萨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证据清单显示证据30-33为(2016)粤广海珠第10791、10792、10793号公证书及翻译件,证明目的为奥利达公司通过网站www.auarita.com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证据37-39为(2016)粤广海珠第20656、20657、20658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为奥利达公司通过恶意诋毁抢占市场份额。

民事裁定书载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奥利达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14005253号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要求。

2017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7】第0000165980《关于第1400525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萨塔公司就该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

由于萨塔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奥利达公司生产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包括萨塔公司第14005253号图形商标在内的权利商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结果直接关系到萨塔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权利并获得赔偿,故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诉讼中,萨塔公司明确其本案主张奥利达公司赔偿的时间范围为2015年4月11日至今,地域范围为除广州外的全国其他范围。

四、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萨塔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31490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分别向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证费发票6张,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0元、2260元、3350元、3000元、2230元,萨塔公司称上述费用系针对(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181、11182、4230、4231号公证书、(2016)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918、02031、09249号公证书、(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2128号公证书支出;

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向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证费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3000元、4000元,萨塔公司称该费用系针对(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435、05795号公证书支出;

3.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向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证费发票1张,金额为2000元,萨塔公司称该费用系针对(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2625号公证书支出。

萨塔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69000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1日、2015年5月21日、2015年10月29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25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8月11日、2017年6月20日向萨塔公司发送的账单及翻译件,分别显示对奥利达网站进行公证的服务费为2000元、对2015年北京国际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及汽车养护展览会进行现场调查及公证购买浙江奥利达产品的服务费为30000元、对奥利达H5000型号进行网络公证购买的服务费为20000元、对奥利达和依塔柯进行网页公证的服务费5000元、对2016年北京国际汽车维修检测设备及汽车养护展览会进行现场调查及公证购买奥利达公司产品的服务费为27000元、对依塔柯在淘宝上的网站进行网页公证的服务费为5000元、对依塔柯网站中2016年的宣传册进行网页公证的服务费为5000元、对奥利达商标侵权诉讼的服务费为80000元。

萨塔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交通费7682元,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7年1月15日、1月19日、3月3日、3月8日、9月23日的出租车发票7张,金额共222元,萨塔公司称该费用系其代理人为参加本案诉讼支出;

2、一卡通充值发票40张,金额共2750元,2015年1月5日至5月18日的出租车发票15张,金额共508元,以上共计3258元,萨塔公司称其代理人为参加2015年汽保展支出交通费3830元;

3、一卡通充值发票38张,金额共2580元,2016年1月3日至4月12日的出租车发票12张,金额共541元,2016年3月2日、3月14日的加油费发票2张,金额共483元,车辆通行费发票2张,金额共10元,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发票1张,金额20元,以上共计3634元,萨塔公司称上述费用系其代理人为参加2016年汽保展支出。

萨塔公司为证明其为本案支出翻译费300元、检索费800元、打印费3211元,提交了金额分别为300元、800元、1861元,购买方均为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的翻译费发票1张、检索费发票1张及打印费发票3张。

另查,萨塔公司为(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182号公证书中的物品支付购买费2936元,为(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231号公证书中的物品支付购买费12000元,为(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5795号公证书中的物品支付购买费6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萨塔公司为外国法人,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在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关于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及内容、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萨塔公司作为涉案第11651338号“CCS”、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60886号“WSB”及第14005241号“”商标的权利人,其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奥利达公司虽主张本案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粤0105民初11号案件构成重复诉讼,但两案的当事人及诉讼请求并非完全相同,现奥利达公司认可两案的侵权公证书号及公证时间不同,其未举证证明萨塔公司在两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系同一事实,况且(2017)粤0105民初11号案件尚未审结,故萨塔公司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奥利达公司的上述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萨塔公司主张网站www.auarita.com、www.italcojet.com在介绍喷枪产品时,2015年及2016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相关展位在发放的宣传册及销售的H-3000L.V.M.P、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阿里巴巴网“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店铺在销售的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淘宝网“ITALCO喷枪”店铺在宣传喷枪产品时使用了“”、“”、“”及“WSB”标识,侵犯了其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05241号、第140608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萨塔公司对网站www.auarita.com内容进行公证的时间早于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05241号、第14060886号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对2015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相关展位发放产品宣传册进行公证的时间早于第14005256号、第14060886号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故萨塔公司关于上述两项行为侵犯其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05241号、第140608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网站www.italcojet.com在介绍喷枪产品时、阿里巴巴网“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店铺在销售的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WSB”标识,2015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相关展位在发放的宣传册中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标识,2016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相关展位在发放的宣传册及销售的H-3000L.V.M.P、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及“WSB”标识,淘宝网“ITALCO喷枪”店铺在宣传喷枪产品时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标识,上述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关于奥利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标识系喷枪行业的通用名称,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系对喷枪产品的适用对象、色彩及功能的描述,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及“”系具有一定设计并非简单写实的图形,其表现形式抽象,并未直接、具体地表示喷枪产品的用途及适用对象等特点,且使用上述标识并非是为了描述产品特点所必要,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标识已成为喷涂行业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标识,故该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被控侵权标识“”系图文组合标识,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CCS”文字作为喷涂行业中“颜色编号系统”的英文翻译“COLORCODESYSTEM”的首字母缩写,已为相关公众所认知,并成为喷涂行业的通用技术术语或标准,另一方面“CCS”文字与图形的结合,使得该标识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并未直接表示喷枪产品的特点,亦非为了描述产品特点所必要,故该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关于被控侵权标识“WSB”,一方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为喷涂行业中“适用水性漆”的英文翻译“WATERSOLVENTBASED”的首字母缩写,已为相关公众所认知,并成为喷涂行业的通用技术术语或标准,另一方面该标识并未直接表示喷枪产品的特点,亦非为了描述产品特点所必要,况且奥利达公司主张该标识既系描述喷枪产品的类型,又指代喷嘴,故该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综上,奥利达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及“WSB”分别与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05241号、第14060886号商标在图形的构图、设计或文字的字形、读音上相同,上述被控侵权标识被使用在喷枪产品及其介绍宣传中,而该产品属于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05241号、第140608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但该使用行为未经萨塔公司许可,故一审法院认定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萨塔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现奥利达公司认可网站www.italcojet.com及阿里巴巴网“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店铺、淘宝网“ITALCO喷枪”店铺系其所有,涉案宣传册系其发放,涉案喷枪产品由其生产销售,故一审法院认定奥利达公司在网站www.italcojet.com介绍喷枪产品时,在2015年及2016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上所发放的宣传册及所生产、销售的H-3000L.V.M.P、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在阿里巴巴网“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店铺所生产销售的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在淘宝网“ITALCO喷枪”店铺宣传喷枪产品时使用“”、“”、“”及“WSB”标识,侵犯了萨塔公司对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05241号、第14060886号商标享有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奥利达公司虽主张其在萨塔公司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仅凭其与案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案外人出具的《生产证明函》,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所生产的喷枪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奥利达公司上述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萨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奥利达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奥利达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萨塔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判决:一、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萨塔有限两合公司第14005254号、第14005256号、第14060886号、第14005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萨塔有限两合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支出140000元;

三、驳回萨塔有限两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商标信息、图片、商标驳回通知书等,被上诉人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萨塔公司为外国法人,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在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关于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及内容、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综合全案案情及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2.奥利达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是否作为商标使用;

3.奥利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

奥利达公司主张萨塔公司就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萨塔公司在(2017)粤0105民初11号案件中起诉的请求与本案起诉中主张的被侵权商标存在部分不同,当事人不完全相同,且起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亦存在不同,(2017)粤0105民初11号案件中侵权事实主要为2014年之前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就奥利达公司、宁波中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产品涉嫌侵权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萨塔公司明确侵权的事实为2015年4月11日参加2015年参加北京汽保展至今,除广州外全国范围内的侵权事实,故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本院对奥利达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奥利达公司使用涉案标识是否作为商标使用的问题。

商标的使用是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为了商业目的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奥利达公司网站www.italcojet.com在介绍喷枪产品时、阿里巴巴网“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店铺在销售的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WSB”标识,2015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相关展位在发放的宣传册中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标识,2016年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展会相关展位在发放的宣传册及销售的H-3000L.V.M.P、H-5000喷枪产品包装上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及“WSB”标识,淘宝网“ITALCO喷枪”店铺在宣传喷枪产品时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标识,上述行为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以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奥利达公司主张其使用额被控侵权标识系对喷枪产品的适用对象、色彩及功能的描述,对此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WSB”未直接、具体地表示喷枪产品的用途及适用对象等特点,且使用上述标识并非是为了描述产品特点所必要,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述标识已成为喷涂行业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标识,故该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奥利达公司的上述上诉意见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奥利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萨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奥利达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奥利达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及合理开支数额合理,本院不再予以调整。

奥利达公司主张其在萨塔公司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仅凭其与案外人签订的《采购合同》及案外人出具的《生产证明函》,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所生产的喷枪产品上使用了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本院对奥利达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0元,由浙江奥利达气动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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