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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先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005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先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贺先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05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方方,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先锋,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先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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